伦理经营

1. 目的

(株)Clean&Science将伦理经营作为企业经营的基础,追求对顾客、成员、股东、合作公司、社会等与公司有联系的所有利害关系人的价值创造和幸福,
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核心作用,进而为人类的幸福做出贡献。
为此,(株)Clean&Science制定本伦理经营规定,旨在在所有经营活动中作为成员的伦理判断及行动标准。

2. 适用对象

本伦理经营规定适用于(株)Clean&Science的所有职员。

3.伦理决策及行动原则

成员在履行职务时,如果处于伦理矛盾状况,应以伦理经营实践规定为标准进行判断和行动。 但是,伦理经营实践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判断标准的,应按照下列决策原则进行判断和行动。
1) 合法性:自己的行为有可能被解释为违反法规或公司规定吗?
2) 透明性:可以公开自己的决策过程和内容吗?
3) 合理性:其他成员也会在相同的情况下做出同样的决定吗?
成员对自身对合法性、透明性、合理性项目的判断不确信时,应根据组织领导或伦理经营负责部门的咨询行事

4.伦理经营实践内容

4.1 对成员的责任

公司要强化成员的价值,有效构成事业执行体系,营造成员持续提高能力的环境,让成员自发、积极地从工作过程和结果中感受到自豪感和成就感。
1) 公司尊重成员,提供系统的成长机会。
2) 对成员进行公正合理的评价和奖励。

4.1.1 提供成长机会

公司最大限度地反映成员的能力和意愿,为成员的领导能力和工作能力提供持续提高的机会。

4.1.2 公平的评估补偿

1) 企业对目标和绩效提出明确标准,并根据业绩和能力进行公平评价。
2) 公司对做出成绩贡献的个人及组织给予公正合理的补偿。
3) 公平地提供提高成员能力的机会,不区分学历、性别、宗教、出身地区、年龄、残疾、结婚与否、国籍、人种等

4.2 成员的姿势

成员要保持”我是公司”的心态,通过业务执行和自我开发,不断努力成长为最优秀的专家,为了公司的发展,要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
1) 成员遵守伦理经营的基本礼节和社规。
2) 成员努力保护包括品牌在内的公司的资产和信息。
3) 特别是领导们营造最大限度地发挥成员力量的环境,伦理的组织文化
要以身作则。

4.2.1 遵守基本礼节

1) 成员上下之间或同事之间要相互尊重,成员相互之间要遵守基本的礼节。
2) 尊重个人隐私,以相互信任和理解为基础,实现成熟的组织文化。
3) 成员之间不进行不正当的请托。
4) 保持符合收入和分寸的健康消费生活,禁止出入奢侈性场所。
5) 成员不得有给上司、同事、下属带来痛苦的行为,不得有给其带来痛苦的行为。
行动的例子如下。
– 语言:辱骂、诽谤、负面偏见、威胁或敌对的语言等
– 非语言行为:施暴、投掷、怒视等
– 视觉行为:人格损伤或攻击性的照片、图画、肢体动作等,但不适用于执行业务相关的建设性批评及监督、言行。
6) 不得在指定场所以外进行吸烟行为、赌博行为、电脑游戏或围棋等娱乐行为。

4.2.2 防止性骚扰

职场内性骚扰会给受害者带来劳动欲望的丧失、业务生产性的下降,最终会给公司带来企业形象受损、法律诉讼等负担,因此要彻底进行预防管理。
1) 避免淫言秽语,聚餐时不强迫陪酒或跳舞。
2) 单位不看色情网站。
3) 对同事的身体不进行性评价或比喻。
4) 避免不必要的身体接触,强调固定的性作用的话(因为是女人或男人)。
不做。

4.2.3 利益冲突时公司利润优先

1) 成员处于可以指挥或影响下列公司决定的位置,如果成员私利和公司利益发生冲突,公司利益优先。
* 与公司利益相关的大事例
– 购买:购买公司的财物或劳务
– 销售: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数量、销售条件、质量的决定
– 投资:取得有价证券,投资其他公司的房地产等
– 贷款:从金融机构贷款或延长贷款期限
– 租赁:从其他公司租赁财产和设备等
2) 未经公司批准,成员不得进入外部企业和政府组织(不包括慈善、教育、宗教、合作组织等)。
3) 成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取得交易商、希望交易者、竞争公司等股票、财产。
4) 成员不得在员工岗位上转让和使用开发或应用的技术或知识,做出减少公司现在和未来利益的行为。
5) 未经批准,成员不得与家人、亲戚等相关的公司和个人进行营业关系。

4.2.4 公司资产及信息保护

1) 严格公私划分,不得私自使用公司物品和费用。
2) 公司资金为公司经营目的而执行,执行时应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成员自身良心。
3) 未经上级事先批准,不得将企业保密事项、新业务信息等企业内部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主要案例
– 经营信息:公司的主要政策、决策事项、经营计划、财务实绩信息等
– 营业信息:人事相关信息、媒体宣传相关信息、销售、利润率等营业业绩信息、商品及合作公司信息
4) 对于重要文件或文件,要另行指定保安管理者,防止泄露给对外企业、特定人。
5) 成员有义务在法律和公司规章允许的范围内提供自己的信息,除满足公司或其他团体的合法要求外,未经该成员同意,所获得的信息不得泄露给外部。
6) 其他具体的公司内部信息安全行为应遵守安全管理规定。

4.2.5 遵守公司规定

1) 尽最大努力以正当的方式履行所赋予的职务,熟悉并遵守与业务相关的公司章程/制度。
2) 上司不能向下属职员下达不符合法规及公司规章的业务指示,从上司那里接到不符合法规及公司规章的业务指示的职员可以拒绝执行业务,即使将上述内容告知公司,也不会受到不利影响。

4.2.6 排除利害关系人收受财物

1) 在任何情况下,成员不得向利害关系人提供与业务相关的财物、款待、招待、便利设施、利益的收取等。
2) 在工作中不可避免地受到利益相关者的宴请、接待、便利等(包括出国出差)时,相关成员应当立即支付正当代价。
3) 成员对因公司业务认识的人不告知红白喜事,也不收取红白喜事金。
4) 成员通过中间人、代理人、家人、亲戚等第三者收受贿赂时, 视为本人的行为
5) 成员只能在公司事先批准和公司利益不冲突的范围内将客户介绍给第三方,不收取任何此类活动的不正当代价。
6) 但是,在社会观念上认可范围内的礼金或礼物等除外。
7) 禁止成员相互间收受财物及金钱交易
– 成员之间不得有提供金钱或礼物的行为。 但是,从组织活性化的角度出发,上司给下属职员的礼物、组员们公平负担的组员(禁止其他组员)之间没有负担的生日礼物、入职纪念日礼物交换等除外。
– 成员不得利用优越地位,对其他成员进行借款、贷款担保、连带担保等削弱组织能力的金钱交易行为。

4.2.7 领导作用

1) 领导要营造成员发挥能力最大化的环境,集结组织力量,持续创造成果。
2) 公司领导要从言谈举止两个方面,立足于伦理行为的标准,以身作则。 领导们还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道德或者违法行为的迹象。

4.2.8 品牌价值管理

成员在履行所有职务时,应努力提高公司的品牌价值,不遵守表达品牌的指导方针,不随意使用,努力降低品牌价值。

4.3 对顾客的态度

为了顾客,公司应该通过以顾客为中心的思考和站在顾客立场上的决策,实践以顾客为中心的经营。通过这种以顾客为中心的经营,早期发现顾客的潜在问题或机会,有效应对,持续满足顾客,获得顾客的信任,最终与顾客一起发展。

4.3.1 客户价值库存

1) 优化外包、系统整合、咨询等向顾客提供的所有产品、服务开发及支援这些产品的经营管理制度,作为真正的同伴,实现顾客感动。
2) 提供顾客想要的最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
3) 通过持续的研究开发,向顾客提供世界最好的产品及服务,树立受到喜爱和信赖的企业形象。
4) 通过测定/管理提供的服务成果,提高大顾客的信赖度和满意度。
5) 迅速回应顾客的正当要求。
6) 在服务、产品销售等企业所有领域公平对待顾客。
7) 每个成员都抱着公司代表的想法对待顾客,根据社会良心和礼仪开展公正的销售活动。

4.3.2 保护客户利益

1) 要积极公开顾客需要知道或应该告知顾客的事实。
2) 顾客的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同,未经顾客事先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3) 对向顾客提供的商品及服务有正当的换货及退货要求等时,应迅速做出回应并采取措施。
4) 我们在所有的经营和销售活动中都致力于顾客的安全。
5) 只对顾客说真话,遵守与顾客的约定。

4.3.3 客户信息保护

1) 完整地管理顾客宝贵的经营资料及数据,应对意外灾难。
2) 未经客户事先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公开客户信息。
3) 取得与顾客相关的信息时,未经顾客事先同意,不得泄露该信息或用于其他用途。
4) 理解顾客信息保护的重要性,遵守保安管理规定10.2顾客信息保护规定。

4.4 对股东的责任

公司要通过董事会中心经营,支持经营层的合理决策,确保社会支持,同时以迅速、自律的决策为基础,实行责任经营,重新考虑经营的效率和执行力。

4.4.1 创造股东价值

通过不断的革新,通过高效的经营,将企业价值最大化,并将成果与股东一起共享。

4.4.2 以理事会为中心的透明经营

实践以董事会为中心的透明经营,尊重股东的正当要求和建议。

4.4.3会计制度的透明性及积极公示

经营资料应当按照各项法规和标准制定,并依法如实公布有关信息,保护股东利益。

4.5 与合作公司及竞争公司的关系

公司以对合作公司的公平交易关系为基础,通过相生经营追求共同成长。

4.5.1 与合作公司进行公平交易

1) 保证所有企业有机会参与合作企业的注册和遴选,按照客观公正的评审标准合理选择合作企业的注册和遴选。
– 合作公司的选定以他们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质量、价格和可靠性为基础,透明、公正。
– 选定合作公司以竞争投标为原则,但如果有合理的理由,可以使用其他方法。
– 对合作企业进行评价时,要按照明确、鲜明的标准进行评价,确保公平性。
2) 所有交易应在相互平等的位置上公平进行,事先充分协商条件和程序。
3) 从长远来看,积极支援合作公司具备竞争力并成长,并相互共享由此创造的收益。
4) 不利用优越地位进行任何形式的不当行为。
– 采取不正当的方法,避免因单方面判断而中断交易,确保公正性。
– 在没有事先与合作公司协商的情况下,防止滥用或强迫优越地位的任何不当行为,确保公平性。
– 在交易过程中,禁止在没有事先与合作公司协商的情况下转嫁费用的行为,确保可靠性。
– 除公司层面的正式活动外,所有聚会的费用都不从合作公司得到支援。
– 合作公司职员访问本公司时,不会让他们长时间等待。 (不得已不能遵守约定时,事先郑重请求谅解)
– 合作公司提交的价格及质量等投标信息不得向公司内外未经批准的人公开。
5) 与合作公司共同努力,营造干净透明的交易风气,维护公平的交易秩序。

4.5.2 与竞争公司进行公平交易

1) 按照自由竞争的原则,尊重国内外市场秩序。
2) 不得有违反市场经济秩序的哄抬价格行为等串通行为。
3) 正当实践善意竞争,追求以相互尊重为基础的竞争活动,不侵害竞争公司的利益或不正当利用弱点。
4) 根据法规或商业习惯,正当地获取和利用信息。
5) 即使是正当获得的竞争公司的信息,也不会不正当地泄露给外部。
6) 不通过广告等对竞争公司进行诽谤或毫无根据的相互比较。
7) 尊重竞争对手的有形和无形的财产权。

4.6 对社会的作用

我们既是国家社会的主体,又是社会共同体的一员,尽到基本职责。 要以公司的IT力量和成员的自发性参与为基础,积极推进社会贡献活动,通过遵守法规和实践伦理经营,打造受到社会尊敬的公司。

4.6.1 遵守法规

1) 成员在经营事业活动的国内外所有相关地区执行事业时,有责任知道适用于自己业务的相关法规是什么,不仅要遵守,还要尊重当地文化和商业习惯,符合企业市民的作用。
2) 遵守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国际商务贿赂防止协议》和韩国法《公平交易法》等,不为了事业上的优惠或利益而非法行为,不提供不正当的钱物和款待。
3) 不通过网络或PC通信或其他方法使用非法软件,只使用正品。
4) 不参与政治,不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选任/任命的公务员提供非法资金。
5) 为保护自然和保护干净的环境,倾注最大的努力,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6) 摒弃房地产投机等危害国民经济的行为或造成国民情绪抵触情绪的行为,追求健康的事业活动。

4.6.2 社会贡献

1) 积极参与社会贡献活动,努力造福全社会。
2) 通过多种专业的IT教育,支援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具备自救能力。
3) 为了向社会扩散社会贡献活动,不仅扩大成员,还扩大家人一起参与活动的机会。

4.6.3 可持续增长

追求持续增长,为国家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与社会成员共同享有丰厚的繁荣。 通过持续增长增加企业价值,以此为基础为国家发展做出贡献。

附则 。
一、本规定自2021年11月01日起施行。

伦理举报中心

是职员、职员等利害关系人举报职员违反伦理规定行为的地方。
为了让举报人不受任何不利影响,安心举报,正在运营举报保护政策和奖励制度。
• 对举报人的不利处分或处罚被认定为因举报而发生的,将恢复原状或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
• 举报的所有内容除举报调查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并承诺诚心诚意地调查。
•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身份和提交的证据材料等与举报人有关的任何信息。
• 本人举报相关舞弊、不正之风时,通过充分的正常参考,合理处理。
• 举报内容除负责人外不得阅览。
1. 补偿对象
本公司职员及外部普通人2.补偿标准
① 因举报导致公司收益增加/损失减少时效果金额的10%(最大补偿金额10百万韩元)
但是,单发性事件以相应金额全部为基准进行判断,长期发生的情况以年均预计发生金额为准。
② 其他违反伦理规定的行为时,根据被举报人的人事处分分等级支付
③ 重复补偿时,以最大补偿金额为准支付。 根据被申报人的人事处分支付时,以2人以上的人事处分时受到最重处分的人为基准,3.不包括支付补偿金。
① 举报内容不属实或证据不足难以确认事实时
② 已申报或已认知时
③ 无法知道举报人时
④ 其他补偿审议结果认为补偿不当时
处理程序


举报内容
– 职场内性骚扰/欺凌受害申报
• 职场内性骚扰/折磨苦衷咨询
• 业修过程中的性骚扰、性别歧视的言行、折磨
• 与工作有关的性别歧视和不利影响
– 不正举报
• 收受钱财/金钱交易/贪污
• 斡旋及请托
• 款待及提供便利
• 公司保安/ 机密泄露
• 违反伦理规定的行为
• 工作纪律相关事项
• 交易企业特惠及股权投资行为

    Reporting anonymously

    内部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本规定旨在根据《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业相关法律》(以下简称”法”)及各项法规,迅速、准确地公示及防止管理人员、职员的内部交易,制定公司内部信息的综合管理及适当公开等相关事项。

    第2条 (术语的定义)

    本规定所用术语的定义如下。
    2.1.”内部信息”是指韩国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科斯达克市场公示规定(以下简称”公示规定”)第1篇规定的公示义务事项以及其他与公司经营或财产状况等有关,可能影响投资者投资判断的事项。
    2.2.”管理人员”是指理事(包括符合《商法》第401条之2第1款各项中任何一项的人)及监事。
    2.3.”公示负责人”是指根据公示规定第2条第4款规定,可以代表公司履行申报业务的人。
    2.4.除第1款至第3款外,本规定所用术语的定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所用术语的定义。

    第3条(适用范围)

    公告、内部交易及内部信息管理相关事项,除相关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外,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2章 内部信息的管理

    第4条(内部信息的管理)

    4.1.管理人员、员工应严格管理工作中所了解的企业的内部信息,除工作需要外,不得将内部信息泄露给公司内部或公司外部。
    4.2. 代表理事应制定内部信息及与此相关的文件等的保管、传达、销毁等具体标准等,为管理内部信息采取必要措施。

    第5条 (公示负责人)

    5.1. 代表理事应指定公示负责人,及时向交易所申报。 变更公示负责人的时候也一样
    5.2.公示负责人总管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营相关业务,并执行下列各项业务。
    ① 执行公示
    ② 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运行情况检查及评价
    ③ 内部信息审核及公示与否的决定
    ④ 为运营内部信息管理制度而采取的对管理人员、职员的教育等必要措施。
    ⑤ 对负责内部信息管理或负责公示业务的部门或管理人员、职员的指挥及监督。
    ⑥ 此外,代表理事认为为运营内部信息管理制度所必需的业务
    5.3.公示负责人在履行其职务时,具有下列各项权限。
    ① 要求提交与内部信息相关的各种文件及记录并阅览的权限
    ② 从负责会计或审计业务的部门,以及其他负责内部信息生成相关业务的部门的高管、职员处听取必要意见的权限。
    5.4.公示负责人在履行其职责时,必要时可与相关业务主管人员协商,并可以公司费用寻求专家协助。
    5.5.公示负责人应定期向代表理事(或理事会)报告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运行情况。

    第6条 (公示负责人)

    6.1. 代表理事应指定公示负责人,及时向交易所申报。 变更公示负责人时也一样。
    6.2.公示负责人在内部信息管理方面,受公示负责人的指挥,执行下列各项工作。
    ① 内部信息的收集、审核及公示负责人的报告
    ② 执行公示所需的工作
    ③ 公示相关法规的变更等内部信息管理所需事项的确认及对公示负责人的报告
    ④ 其他代表理事或公示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的事项

    第7条 (内部信息的集中)

    7.1.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示负责人提供相关信息。
    ① 内部信息发生或预计发生时
    ② 内部信息中发生取消或变更已公布事项的事由或预计发生时
    ③ 此外, 公示负责人有要求时
    7.2.公示负责人及代表理事为了及时提供第1款规定的内部信息,应有效构建公司内的信息传达体系,必要时可以在公示义务事项相关业务的结算过程中得到公示负责人的协助。

    第7条之2 (最大股东相关信息的管理)ㅇ

    公示负责人应当建立信息传递制度,向最大股东充分说明相关事实,及时收到相关信息,以便顺利履行与最大股东有关的公示义务事项和查询公示要求的公示工作。

    第8条 (外部提供内部信息)

    8.1、管理人员、员工因工作原因不得不向公司交易对象、外部审计人员、代理人、与公司签订法律咨询、经营咨询等咨询合同的人员等提供内部信息的,应当向公示负责人报告有关事项。
    8.2、第1款的情况,公示负责人应采取签订相关内部信息保密合同等必要措施。
    8.3. 根据第1款规定,在提供内部信息时,发生公正公示义务时,应立即公示(属于公示规定第15条的适用例外的情况除外)。

    第3章 内部信息的公开

    第9条(公示的种类)

    公司的公告分为以下几种。
    9.1. 根据公示规定第1编第2章第1节的主要经营事项申报及公示
    9.2. 根据公示规定第1编第2章第2节进行的查询公示
    9. 根据公示规定第1编第2章第3节进行的工程公示
    9.4. 根据公示规定第1编第3章的自律公示
    9. 根据法律第3编第1章提交证券申报书等
    9.6. 提交根据法律第159条、第160条及第165条和公示规定第1编第2章第4节的事业报告书等
    9.7. 根据法律第161条提交主要事项报告书
    9.8. 其他法规规定的公告

    第9条之2 (公示对象的确认)

    根据本规定,在判断是否属于包括公平公示在内的公示义务事项时,要注意包括对公示规定第6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股价或投资判断产生重大影响或可能产生的事项。

    第10条 (公告的执行)

    10.1.公示负责人在发生第9条规定的公示事项时,应制定必要的内容,并具备必要的文件等,向公示负责人报告。
    10.2.公示负责人应研究第1款的内容和文件等是否违反相关法规,并向代表理事报告后予以公示。

    第10条之2 (迅速履行公示)

    公示负责人根据第9条发生公示事项时,即使是在公示规定公示时限之前,也要尽最大努力及时公示相关内部信息。

    第11条(公告后的事后措施)

    公示负责人和公示负责人在公示内容有错误或遗漏或想要取消或变更时,应立即根据公示规定第30条进行更正公示等,采取纠正措施。

    第12条 (媒体采访等)

    12.1.媒体等对公司提出采访要求时,原则上由代表理事或公示负责人负责。 必要时,可以让相关部门的高管•职员接受采访。
    12.2.公司欲向媒体等发布报道资料时,应与公示负责人协商。 必要时,公示负责人应向代表理事报告发布新闻稿的相关事项。
    12.3. 公示负责人根据第2款发放的报道资料内容属于公正公示对象时,应在报道资料发放前进行公示。
    12.4.发现媒体报道内容与事实不符的高管、工作人员,应向公开招聘者报告。 公示负责人应向代表理事报告相关事项,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12条之2(报道内容的确认)

    公示负责人、公示负责人及内部信息发生部门应经常检查媒体等公司相关报道内容,如有与事实不符的内容,应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13条 (企业说明会)

    13.1. 代表理事应认识到IR活动是KOSHI市场上市法人的经营责任,自发、持续召开企业说明会,努力与投资相关人士建立信任。
    13.2.企业说明会应与公示负责人协商后召开,涉及企业经营内容、业务规划和前景等。
    13.3、公示负责人或公示负责人应当在召开说明会前公示企业说明会日期、地点、说明会内容等,并在召开说明会前将相关资料发布至交易所公示备案系统。
    13.4.公司所有高管、员工在企业说明会过程中,应注意避免披露应披露的工艺披露信息中事先未披露的事项。

    第13条之2 (传闻)

    13-2.1. 公示负责人在市场上散布传闻时,应通过向相关事业部门征求意见等,确认传闻内容是否属实及是否属于内部信息等。
    13-2. 根据第1款的确认结果,该传闻符合公示规定的公示义务事项时,应公示相关信息。

    第13条之3(要求提供信息)

    13-3.1.股东及利害关系人等要求公开公司相关信息时,公示负责人应审查该要求的合法性等,决定是否提供相关信息。
    13-3.2.公示负责人可以听取法务负责部门或外部法律专家等对为决定是否提供信息而被要求提供的信息是否会对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及股价产生影响的意见。
    13-3.根据第1款的决定提供信息时,适用第12条第3款。

    第4章 内部交易等的限制

    第14条(短期买卖差价的返还)

    14.1.管理人员和法律第172条第1款及法律施行令第194条规定的职员在购买法律第172条第1款的特定证券等(以下简称”特定证券等”)后6个月内出售或出售特定证券等后6个月内收购并获得利益时,应将其利益(以下简称”短期买卖差额”)返还给公司。
    14.2.公司股东(包括持有股份以外的股权证或证券预托证券的人)。 以下同本条)要求公司向根据第1款获得短期买卖差价的人要求返还短期买卖差价时,公司应自收到要求之日起2个月内采取必要措施。
    14.3. 证券期货委员会向公司通报第1款规定的短期买卖差价发生事实时,公示负责人应立即在公司网站上公示下列各项事项。
    ① 应返还短期买卖差价者的地位
    ② 短期买卖差额
    ③ 证券期货委员会通报短期买卖差价事实的当天
    ④ 短期买卖差价返还计划
    ⑤ 公司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向获得短期买卖差价的人提出返还短期买卖差价的请求,如果公司自收到要求之日起2个月内未提出该请求,则该股东可以代位公司提出请求。
    14.4.第3款的公示期限为,从证券期货委员会接到短期买卖差价发生事实通报之日起2年内或短期买卖差价返还之日中率先到来的日子。

    第15条(对特定证券等的买卖等的通报)

    管理人员和法律第172条第1款及法律施行令第194条规定的职员在进行特定证券等的买卖或其他交易时,应将事实通报给公示负责人。

    第16条(禁止使用未公开重要信息)
    管理人员和职员不得将法律第174条第1款规定的未公开重要信息(包括子公司的未公开重要信息)用于特定证券等的买卖、其他交易或让他人使用。
    第五章 补充规定
    第17条 (教育)
    17.1. 公示负责人和公示负责人应接受公示规定第36条及第44条第5款规定的公示业务相关教育等,公示负责人应将教育内容告知相关管理人员和职员。
    17. 代表理事应充分努力,对管理人员和职员进行教育,预防第14条至第16条的事项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内部交易等。
    第18条(规定的改废)
    该规定的修改或废除由代表理事进行。
    第19条(规定的公布)
    这项规定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修改规定时也一样。
    附则 。
    一、本规定自2009年09月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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